问题 | 离婚一方债务怎么处理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妇在离婚之际,关于一方向另一方借贷之债务的分配问题,必需依照个案实际状况加以审慎对待。
假如该笔债务为配偶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姻缔结期间,使用其个人名义向外界举债且数额超出了家庭正常日常开支所需,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妇间的共同债务责任范畴,将由原借款的一方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资金被用作为维持夫妇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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