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债务关系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债务关系有着详尽且严谨的法律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在相关文书上共同签字或存在夫妻一方事后予以承认的共同意愿,以此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可以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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