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所造成的债务是否能归类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这个问题需以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判别。
一般而言,若在这笔债务生成过程中,当中一方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满足家庭常规定期生活所需,如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以及医疗支出等方面,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列入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倘若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借款行为并不是用于日常生活的必需开支,而是倾向于作为个人的商业运营活动资金来源,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他/她并不知情或者没有从其中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分享; 或是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借款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债权人并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此金额的债务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源于夫妇间的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这种状况很有可能会被视为个人性质的债务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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