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间的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其中一方向他人所负之债务,其配偶对此并不知情,则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置办法,需依据实际状况予以精确推断。
假设此项债务并未被运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共同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源于两造对该债务的共同意愿,在此种情境下,一般会认同此次举债为人单方面的责任,其配偶无须就此负责履行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共持签名,或在事后经由夫妻一方明确承认之行为,以及依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以及以日常生活所需为主要目的所所负担之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负载的责任范围之内。 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最终存续时间内,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外举借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其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如有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用作婚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予双方对该债务的确切共识,则情形又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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