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名义而产生超过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必需负担之债务,同时另一位配偶并不知情时,在此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此部分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则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亦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形式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畴。 而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则此部分债务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债务,应该综合考虑债务金额、偿付次数、举债目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支出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当前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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