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另一方有债务怎么处理好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协议离婚之时,如果其中一方具有未清偿之债项,其法律效力需依照债款的属性进行考量与处理。
如若债务为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视为夫妻二人间共同意愿所承载之债项,即便在婚姻结束后,两位前配偶也都应被视为负有同等契约束力的连带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例如,此种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涉及到家庭日常财务所需的债务、以及以夫妻合意签署作为前提条件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然而,若某笔债务被定性为准个人债务,则仅应由负债方单独履行偿还责任。 举例来说,在无征得对方接受和同意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配偶许可地资助与其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而产生的债务等,皆在此列。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假如夫妻双方面共同签署,或者在婚后之际由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符合两人共同志向的行为而引发的债务,同时也涵盖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承接且仅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均可分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之外而承担的债务,就不应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类债务确系专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之下产生的,则这类债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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