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在债务方面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若此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未能举证证实此债务已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 其次是当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下,尽管有第三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但人民法院仍将对此类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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