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的债务怎样界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关于债务如何界定,这本应是个十分复杂且谨慎的问题,需结合多项考虑要素进行严谨分析。
具体而言,若系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擅自主张以其个人名义偿还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类债务便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承担者。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实此种债务确实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共同生产经营事业或者基于夫妻二人就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则以上规定不应视为绝对。 此外,我们还需认识到,夫妻共享债务的主要范畴往往涵盖了那些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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