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来举证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断是否判定某项债务为夫妇共有时,必须依据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而审慎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向外负起了超过家庭常规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名头的债务,其债权人如果希望能将这笔债务定义为夫妇共有的债务,那么他/她就应该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妇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然而,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起的债务,那么原则上来说,这笔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想要主张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共有的债务,那么他/她就应该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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