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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分居一个月后,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属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夫妻分居以后的一个月份以内,某一方借取的债务是否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夫妻中有一人有欠债行为,然而在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认可,此时便可以将这笔债务划分为共同债务的范畴。
其次,倘若夫妻之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姻续存期内以个人身份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同样也应归类为共同债务。
再者,如果债权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被用来共同生产以及经营活动的,则这笔债务仍应归属共同债务的范围。
最后,假如这笔债务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然而却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这种类型的债务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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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7: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