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债务形成后,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等具备共同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最后一种则是所谓“超额”债务,即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即使借债目的虽超过了日常生活的需求,但只要债权人均可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仍应视为共同债务。 在此前提下,夫妻对这类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或者财产已归属于各人所有,双方可以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债务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此类争议将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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