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连带清偿责任如何免除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双方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受之债务,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仍需对其进行连带偿还(即债务分担)的责任。 举例来说,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独自负担了个人债务,那么没有承担债务的配偶就有义务向债权人负责连带偿还这笔债务。 当然,对于这部分个人债务的认定,并不是未承担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 然而,如果债权人明知该笔债务是由债务人以自身名义负担的个人债务,则未承担债务的配偶可以免除连带偿还的责任。 另一方面,若只有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执行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其配偶也可以享受免除连带偿还责任的待遇,除非该侵权行为是由相关夫妇双方共同实施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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