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债务如何划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的过程中,需明确哪些债务应归属个人承担,那些则属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负责的债务。
同时,若是因为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偿债或将财产分配至各个独立个体之手,此时双方也应对债务的偿付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此重任就交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在此,以下所列的几种情形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债务: 首先,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合同或者是在债务合同上有明显的共通意愿表达时,此类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次,当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来响应日常家庭生活开销所需的债务时,这类债务同样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求之外的经济支出所产生的债务,但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共同的生产经营用途,那么这部分债务依然可以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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