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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和质押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抵押和质押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一、抵押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把该财产当作债权的担保。
这里的关键在于“不转移占有”。
也就是说,抵押物始终在抵押人的掌控之下。
例如在房屋抵押的情形中,房屋所有人的生活不会因抵押行为而受到实质影响,依然可以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在整个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始终牢牢地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只是获得了抵押物的抵押权。
只有当抵押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法的处置,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债权。
比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质押
质押主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即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不过,质物的所有权并不会因此而发生转移,依旧归出质人所有。
比如将车辆进行质押,出质人需要把车辆交付给质权人进行保管。
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后,质权人必须按照约定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因为在整个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始终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质权人只是在债务未得到清偿前对质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朱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未转移房屋占有,仍正常居住。后借款到期小朱无法还款,小李欲拍卖房屋。同时,小胡向小丽借款,将自己车辆质押给小丽,车辆交付小丽保管,借款到期后小胡还款,小丽却拒绝归还车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抵押关系中,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归小朱,小李仅享有抵押权。小朱无法还款时,小李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其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在小胡与小丽的质押关系中,车辆所有权始终归小胡,债务履行完毕后,小丽应按约定归还车辆,其拒绝归还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所有权,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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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