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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有责任吗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实际的经济往来和债务关系中,当主债务人失踪的情况发生时,担保人一般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一般保证责任情况
一般保证责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保证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若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当主债务人失踪时,并不意味着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可以被免除。
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定程序,比如向法院申请宣告主债务人失踪,然后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管理。
接着,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经过这些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无法得到实现,那么一般保证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其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情况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有所不同。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一旦主债务人失踪,债权人无需等待对主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结果,可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失踪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小朱失踪。小李要求小胡还钱,小胡认为应先处理小朱财产再担责,双方产生争议,焦点在于不同保证责任下担保人何时担责。

案情分析:

1、若为一般保证责任,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小李需先申请宣告小朱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清查管理财产,再申请强制执行。若债权仍未实现,小胡才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若为连带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小朱未还钱且失踪,小李无需等小朱财产执行结果,可直接要求小胡担责,小胡不能以小朱失踪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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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4: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