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查封人和优先受偿权谁先受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一查封人和优先受偿权谁先受偿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一般原则:优先受偿权优先 优先受偿权通常会优先于第一查封人受偿。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关系中,有多种情况会产生优先受偿权。 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他们对特定财产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抵押权为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将特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另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付出劳动和材料完成工程建设,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殊情况:需结合实际判断 若优先受偿权不存在或存在争议,且第一查封人对查封财产付出了一定的合理成本,比如为财产的保管支出了费用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在合理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过,这并非绝对情况。 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第一查封人的合理成本具体数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因素等。 总体来说,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特殊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优先于第一查封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是第一查封人,查封了小李的一处房产。而小胡作为抵押权人,主张自己有优先受偿权。争议点在于小朱的第一查封权与小胡的优先受偿权,谁先受偿。此外,小静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也主张对该房产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分析: 1、一般原则下,小胡作为抵押权人以及小静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其优先受偿权通常会优先于小朱的第一查封权受偿。这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有法定的优先权利。 2、若小胡的优先受偿权不存在或存在争议,且小朱对查封财产付出合理成本,如保管费用等,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优先受偿,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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