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不是连带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在保证合同的范畴中,一般保证的含义是:当合同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而言,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会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与之相对,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是: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一般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存在明显差异。 在实际情况中,必须依据具体的保证合同来准确确定保证方式以及责任范围,以避免在债务清偿等问题上出现误解和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李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小胡拒绝,认为应先起诉小朱并执行其财产后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按照规定,需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拒绝小李直接要求还款的要求是合理的。 2、小李应先通过合法程序向小朱主张债权,待执行小朱财产后仍无法实现债权,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跳过这一系列程序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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