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互相追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可以相互追偿的。
通常而言,倘若各保证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并且该约定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那就应当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 倘若没有约定,那么各保证人应先平均分担保证责任,之后再向那些应当承担责任却未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 追偿权的范围是以其超出自身本应承担的份额为界限的。 举例来说,甲和乙同为某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的总额是100万元。 其中,甲承担了60万元,乙承担了40万元。 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每人应承担50万元,所以乙可以向甲追偿10万元(100÷240)。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保证人自身存在过错而导致无法进行追偿的那部分,是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 总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相互追偿事宜,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小胡的100万债务做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追偿相关事项。债务到期后,小朱偿还了70万,小李偿还了30万。小李认为按照平均分担原则,每人应承担50万,小朱多承担的20万自己有权追偿,但小朱称自己偿还的部分是因小李过错导致,不应被追偿。 案情分析: 1、在无约定情况下,通常应平均分担保证责任,按此小李可向小朱追偿。 2、若小朱能证明其多承担的部分是小李过错导致无法追偿的部分,则小李不能向小朱追偿,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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