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免责的九种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如下所列举的九类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人有可能得以解除其应负之法律责任:
首先,当主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此蒙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时; 其次,若主债务合同的债权人采用了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 再次,如果主债务合同的债务人也采取了类似的欺诈、威胁等手段,同样使得担保人在违背内心真实意图的情形下提供了担保,而且该债务人的欺诈、威胁行为被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 第四,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相关权利; 第五,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协商变更主债务合同的内容,从而导致债务加重; 第六,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第七,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第八,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最后,当新贷款用以偿还旧贷款,而担保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新贷款与旧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