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的履行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负有的多项债务性质相似且到期时间相同,当其所付之款无法完全偿还这些债项时,我们可以按如下原则处理:
若所有债务均已届满,首先应清偿已经到达到期日期的债务; 若存在数项债务皆已到期,则需优先偿还那些对债权人无任何担保或仅有最低限度担保的债务; 若各项债务的担保额相等,优先清算债务金额较大的那部分; 若债务负担状况相同时,便依各笔债务到期先后次序予以偿还; 若他种情况下得到的偿还额相同,则按照各笔债务到期之日的先后来执行偿还事项; 若各项债务到期日皆相同,便按照各笔债务金额大小的比率予以偿还。 若债务人除了要履行主要债务之外,还需要支付利息与实现债务所需付出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此情况下,若其所支付款项无法抵偿全部已到期债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依照实现债务所需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利息以及主要债务的顺序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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