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免责的九种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九种情况可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和义务,具体详情如下:首先,若主合同各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意图通过欺骗方式获取保证人的担保;
其次,当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法,导致保证人在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的前提下提供了保证; 第三,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同样采取上述方法,侵犯保证人的权益并迫使其做出错误决定,同时债权人清楚,或者应当知晓这一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存在,也可视为在内; 然后,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再者,若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进行了转让; 接下来,若保证人和债权人已事先就禁止债权转让达成了协议,但债权人在无保证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了债权; 以及最后,若债权人在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转移; 另外,如果新贷款和旧贷款均由同一保证人负责,而保证人并不知情或不应知悉借新还旧的实际情况; 最后,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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