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时效怎么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担保责任的时效性可划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类情形。
关于一般保证,倘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则该种情形下,保证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际算起,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然而,若是在合同中已经就保证期限做出约定,或是按照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保证期限,债权人在这段时间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作为保证人的一方将因此而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同样未曾约定保证期限,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即初始日期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内,如果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也将由此得以豁免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