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担保改变借款用途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借款担保活动中,倘若借款人擅自更改了原本的借款目的,此举将会对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深远影响。
从理论上来讲,若因借款人的行为导致贷款风险显著升高,且担保人为此毫不知情,则担保人有权利在适当条件下,减轻甚至免去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究其原委,在于借款用途的变更可能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之时的预计和约定条件相背离。 然而,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私自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以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变更后的债务加重,则保证人仅需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还需结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各方面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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