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判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即是通过无代价地处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主动放弃对他人的债权主张、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其名下的财产等手段,或者是蓄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若债务人采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关交易相对方明知或应知此种情况,那么债权人同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以及是否实际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如经查证属实,法院极有可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逃债行为,以此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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