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担保人多久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乃是明确保证人所负保证责任的具体时间段。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对此有所约定,然而此约定提前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恰巧与其同时结束,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视为双方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任何协议。 假如并无此类约定或者无法确定其明确含义,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总计六个月。 倘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存在争议,则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担保人如未能在此类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履行其应尽的保证责任,那么,由于保证期间已经过去,他将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反之,若保证期间尚未结束,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其应有的保证责任。 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这主要取决于借款合同中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关于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 若无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通常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