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起诉担保人有期限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乃确立保证人为承担担保责任所须经历之特定时间段。
若债权人和保证人间对此有具体协议,然而此协议到期日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应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 若双方并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债权人(原告)提起诉讼,指控债务人(借款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已至,且未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那么债权方可对保证人(担保人)发起诉讼。 倘若超过了此六个月的保证期间,除非债权人能证实其间确有中止、中断及延长保证期间的情由,否则保证人很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债权人提起针对保证人的诉求是否有所限制,实则取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以及是否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利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而若已过保证期间,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保证人可能失去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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