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配偶追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倘若身为债务人的夫妻二人均为债务责任人,那么当该笔债务得到清偿之后,作为提供担保责任的人士,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追索。
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如无相关协议特别指定之外,保证人拥有在其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力,并且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所有权限和权益,但同时要确保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任何利得或利益。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为第三方人员将会取得债务人的合法法律地位。 一旦免责的债务承担生效之后,第三者将替代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主体; 而原有的债务人则会被解除与债务相关的一切关联,独自面对债权人来承担己方的债务。 在这之后,假如第三方无法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义务,那么债权人将不能再向原来的债务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继续承担债务,只能选择向第三者寻求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补偿或者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承担对第三者偿还能力的保证责任。 在并存债务承担有效建立之后,第三方推动其中加入到了债权的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务主体,与原有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连带负责债务;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好具体比例进行分担债务的,则应当依据该约定行事。 如若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同样也可选择请求原有的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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