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承担他人债务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所做出的承担他人债务的约定,只要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方能生效。
此外,此种约定应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基本原则,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益问题,这实际上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两者之间的一种内部法律关系。 下面我们就从以下两种视角对此进行分析和说明: 首先,若保证人出面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并达成协议的话,他们之间将通过签订一份委托协议来建立这种关系。 在此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便有权依据双方之前的委托协议向主债务人提出追偿申请。 当然,如果保证人并未得到主债务人的委托即擅自为其提供了担保,那么即便表面上看起来该义务并非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但是由于保证人对债务清偿的实际效果使得主债务人在其中获得了实质性的利益,因此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仍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要求支付相关的合理支出费用; 其次,除了上述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之外,保证人还有权利按照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进一步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诉讼。 换句话说,代位权其实便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债权转移权利。 无论是当事人是否已经达成共识,只要保证人替债权人完成了清偿任务,那么在清偿额度之内,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便理所当然地全部转移给保证人。 如此一来,保证人也就拥有了与主债权人相当的权利,可以向主债务人发起强制还款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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