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上的担保人一定是债务人的子女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欠条上所列之担保人是否即债务人为其父母或子女这一问题,应取决于具体情境。
若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姓名确系债务人为其子女所用,那么视为债务子女为该项借贷的担保责任人。 值得强调的是,作为借款担保人,他/她需要为其做出的担保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我们需考虑的是,担保人究竟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抑或是连带担保责任。 若是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形式未做明确约定,或是约定模糊不清之时,便遵循连带责任保证之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争议未经法院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未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强制执行来偿还债务之前,有权对债权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为连带担保时,债权方既可请求债务方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额度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请务必关注担保期限是否已经超过。 对于提供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和债权方,若双方未就保证时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该保证时期自主债券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 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时期及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保证时期内,若债权方未向债务方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障人将免于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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