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能否重复进行质押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权被质押之后,不应再次进行质押。
股权出质作为向质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得以履行以及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方式,要求出质人为质权人设定书面出质协议,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作为商品进行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只要经过公正取得质权之人即可获得该等股权质押的民事权利。 具体而言,若涉及到股权出质事宜,那么只有在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之后,质权才可正式设立。 请注意,这些法律法规也明确了未经登记,质权的成立并不会自动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二十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第五条均强调,任何欲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并且能够进行处分的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可知,若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那些股权进行出质,则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而这种登记将涵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企业。 为了保障质权的顺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制定了禁止已出质股权在出质之后予以转让的条款,除非获得出质方与质权方之间协商一致的特殊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处分的股权。
根据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这里的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两种公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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