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责任是否设有期限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连带担保责任人相较于一般的保证人士,其所承担的法定期限更加明确。
首先,针对一般性的保证义务,若保证人与债权人并未事先约定期限,那么该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其次,针对连带责任性质的保证义务,同理若合约双方未能在签署时明确保证期间的话,债权人享有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六个月时间内,随时请求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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