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归属问题,其原则上具有追随主债权的特性,证明了在债务人为偿还欠款之前,担保人必须始终秉承连带责任,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责任。
而担保协议则是作为担保与债权人之间缔结的正式协议,仅需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完成签字或盖章程序,即可在法律层面产生效力,无需被担保对象参与签署确认,当然若确有撤销的合理理由,亦可向法院提起申诉。 以下便是可能导致担保撤销的几种具体情形: 一、第三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法,诱使另一方在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达成民事法律行为; 二、某一方或第三者通过威胁手段,强制其他方在无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其中遭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撤销原有的合约; 三、当利益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处于经济困境、决策受损或丧失判断力的状况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构成显失公平,也可据此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四、如有一方存在诈骗行为,使另一方在完全不受其支配的情况下同意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可撤销的; 五、若因为严重误解导致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者可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有合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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