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义务期限又被称为保证期间,具体而言,包括在合同中签署并确定的约定期限以及在无约定情况下的法定期限。
在预设保证的背景下,担保义务期限即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长达六个月。 假设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作为保证人所负责的债务便自动解除。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如果在此期间,债权人并未提出此类请求,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无法协商一致或是在约定上存在模糊之处时,保证期间则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请求开始后、宽限期届满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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