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谁的效力最高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留置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权出现冲突之时,其效力等级备受瞩目。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明确揭示了一条原则:即如果同一动产之上已经设定有抵押权或质权,并且此动产随后又遭到了留置,那么此时拥有留置权的当事人将享有优先的偿付权力。 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地位显然要凌驾于抵押权及质权之上。 对于留置权,它主要是指作为债权人的主体根据合法手段取得并占据了债务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相关财物,在此基础上所衍生出的债权未能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并保管这部分资产直至超过特定时间后仍未获得偿付,在此情况下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从中优先获取货币价值的偿还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