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签署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条规定:
质押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为了确保交易的严谨性及可追缉性,质押协议应当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被担保主债的类别和金额; 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品质和状态; 质押担保的范畴,质物交割的具体时间和当事双方认为需要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等。 在签署质押协议时,如发现其中部分条款欠缺或不足时,应予以补充修正。 第二款重申,质借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当债务到期后质权人未能得到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将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这是为了保护质押物所有权人的权益,防止未经许可的转让行为发生。 第三款提到,质押担保的范围通常应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值保管费以及实现质押权利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等主要内容。 如质押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应遵从其约定。 最后一款强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收入,并优先用这些孳息收入来补偿收取孳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但是,质押协议若另作特殊规定,则应按该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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