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押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抵押权人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商定倘若债务责任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那么该抵押财产将自动归属债权人所有。
然而,这仅限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即抵押物持有人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对抵押财产的偿付。 同时,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显著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若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实有所下降,抵押权人同样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原有价值,或者为抵押财产的价值损失提供等额的担保。若抵押人既未采取措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又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则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责任人提出提前偿还债务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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