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级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个优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相较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留置权的优先地位更为显著。
若某项财产已先行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同时又被留置权所覆盖时,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之权益。 留置权乃债权人为保全其合法持有的债务人财产而创设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留置并优先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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