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负责任的具体操作方式,亦有所差距。
特殊保证方式下的保证人仅需在主债务方未履行债务之时,才有代为履行的职责,这也突显出其补充性的特点;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模式之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成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额度之内,既可向债务人求偿,同样也有权利向保证人求偿。 无论债权人做出何种选择,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无法予以拒绝; 其次,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状况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双方所享有的权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此类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均按照连带债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相比之下,在特殊保证情况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并不构成连带债务关系,仅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才可针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在连带责任保证模式之下,债务方并无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能以债权人是否曾催促过主债务人作为偿还保证义务的抗辩依据;反之,在特殊保证情形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有权以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家产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若设有物的担保则应该先行执行担保物权为借口,拒绝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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