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保证合同订立之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故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任何情况,保证人均应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有权利在保证合同中额定担保合同效力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性,或者约定保证人需对主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起担保责任。
然而,这种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实属无效。如果主合同合法生效,则有关担保独立性的无效条款并不妨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而倘若主合同无效,根据法律另有的规定,法院应将担保合同判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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