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只有担保人签字有效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章时,其效力应视为有效。
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内部的保证条款。 债权人只需要单方面接受并未对之表示任何异议,即可说明保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此情况下,即便担保人和债权人并无就该事实另行订立书面担保协议,但只要能够确认其在借款协议上进行了亲身签署和盖章,那么法律应视其为有效担保,并且担保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条例,负责对该项债务履行担保义务。 在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状况时,担保人有责任承担此项担保义务,即需赔偿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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