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意外的常见表现形式有哪些 |
分类 |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次诊疗护理服务中,不幸地产生了部分病患死亡或者伤残以及组织器官损伤乃至功能障碍等不良状况。
然而,此类不良事件的产生,均源于无法避免且事先未能预见到的因素所引起。 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这些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并不应当被视为过错方。 : 1.涉及到病情极其危急,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步骤无误,但在手术进程中患者不幸去世; 或是在手术完成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2.对于已作过药物过敏试验且结果为正常的药物或在规定范围内无需进行过敏试验的药物,却引发了过敏症状。 3.病患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因突发性的栓塞或猝死等意外情况而失去拯救时机。 4.病患有特殊的体质特征,虽已知晓或在手术完成后得以发现,但由于当前医学技术无法妥善解决,从而引发负性的后果。 5.在引入新型技术和药物之前,已经进行了充足的技术准备,严格履行了请示报告的相关程序,同时也向患者家属详细解释了相关情况并且取得了他们的书面签署同意。 即便如此,仍然发生了预料之外的意外事故。 6.在操作经检修后的医疗器械时,尽管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补救措施,但是由于设备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等客观原因,仍未能彻底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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