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肛瘘手术没做好医院有责任吗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情况将取决于医院在事件中的过错情况。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当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出来之后,若确认该事件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额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慎地评估医生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到底有何种程度上的关联性,从而以此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例如,假设某个患者已经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晚期,且其死亡已成必然趋势,即便医生的诊疗失误可能加快了患者的死亡速度,但是如果要求医生对此承担全责的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因此,患者应该客观公正地分析医生的过错程度,以便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避免因盲目索赔而导致自身需要承担过高的诉讼成本。 如果医疗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生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可以灵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且给患者带来了人身伤害的后果,进而以人身损害为由提出索赔请求。 在进行医疗纠纷诉讼时,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强烈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维权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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