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医疗案可以抗诉吗最新规定如何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得以申请复议的对象而言,对于被强制医疗之人、被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如果对强制医疗判定持有异议,均可有权利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大途径: 首先是通过申请制度,即由人民检察院转而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的申请; 其次便是人民法院依据自身权力启动该程序,即使在人民检察院并未提起申请的前提下,依然能依据其职责自行启动强制医疗流程。 然而,无论采取哪种启动方法,在过程中都将面临三种可能的情形: 首先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可经过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系无须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则是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属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终局情形是在审判阶段才由鉴定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属于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列,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 (三)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八条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二)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其他方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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