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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医疗机构谈判,应注意哪些事项
分类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解答
律师解析:
设立于医疗机构之内的专属区域需要独立承担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且需配备专门的负责处理纠纷的专职(兼职)人员。
当患者及其代表者有权利与医疗机构进行商议并寻求解决之道时,这种场所必须经过严格的挑选和限定,只能选择在医疗机构内部指定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特定空间内进行,满足这一条件的场所包括但并不限于医疗机构的纠纷处理中心或会议室,但绝不应位于医生办公室、医院大堂等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场所。
对于参与协商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数量众多的情况,必须协商推荐适当的代表进行协商会谈,原则上每一方代表的人数不得超出五名以内。
此外,商议后所决定的赔偿金额的敲定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出现过高或过低的异常情况。
若医患双方能够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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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