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分类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具体地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别:第一类,由医务工作者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未能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治义务,由此产生的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第二类,医务工作者在展示病患付费项目及所采用的医疗手段时并未向患者充分解释说明病情及其发生演变的可能性以及医疗措施的实施方式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导致患者因未全面了解相关情况而面临损害,此时,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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