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诽谤罪怎么经济赔偿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名列第一千条的规范定义及需求,当行为者由于侵犯人格权而需承担消除负面影响、恢复良好声誉、进行诚挚道歉等民事职责时,其应承担方式及影响幅度应该与其不当行动及其引发的不良后果相称。
倘若行为者坚决不肯承担这些必要的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则有权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巩固已获生效裁判文书或发布在各类报刊、互联网等渠道上的公示内容,相关费用也将理所当然地由行为者本人承担。 特别是当涉及到诽谤罪的情况时,若受害者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他们有权要求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消除负面影响、恢复良好声誉、进行诚挚道歉等。 若行为者依然拒绝履行这些责任,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行为者仍坚持拒绝履行,法院便可依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强制行为者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示或公布已获生效的裁判文书,以达到消除负面影响、恢复良好声誉的目的,同时,行为者还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因此,诽谤罪的经济赔偿不仅仅局限于消除负面影响、恢复良好声誉、进行诚挚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履行,还包括可能产生的法院执行费用。 若行为者坚决拒绝履行这些责任,法院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强制执行,并由行为者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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