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怎么认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应理解为指行为人为明知的他人实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形式的助益。若此类提供援助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即便行为人本身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可能承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额外承担罚金的刑罚责任。在实践案例中,对于支付结算行为的判定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 2.所提供的援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其中包括援助行为的规模、影响力、收益等多个维度,以及是否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3.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倘若行为人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全面权衡以上各项因素,以确定支付结算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判定该行为构成此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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