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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侮辱罪诽谤罪立案标准
分类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首先要求捏造事实,且这种事实必须是完全虚构的,与客观存在相悖离;
2.其次,需要明知该事项为无中生有的虚假信息,仍然予以传播,扩大其影响力。此过程中的传播方式包括语言和文字两种形式,而传播范围则应涵盖社会公众,以达到极有可能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或者实际上已经对受害者的人格、名誉形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第三个要素在于所涉及的对象,应当限定为特定的个体,但并非一定要明确指出姓名身份,只需从内容推导出被诽谤的对象系特定个体即可;
4.最后一条,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得以成立。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频繁实施诽谤行为;造成较重损害后果;引发恶劣社会反响;致使他人陷入精神错乱或导致受害人自杀等严重情况;以及对于单位而言,它无法成为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
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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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