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产品保修期国家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产品保修期所作的明确规定,产品自销售之日算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如出现了影响到其功能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同款产品或者进行维修服务;而对于产品自销售之日算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如果同样出现了影响到其功能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则有权利选择更换同款产品或者进行维修服务。
此外,在“三包”期限内,若由于生产商未能及时提供所需零部件导致产品送修时间超过九十天仍无法修复,那么负责维修的机构应当在维修报告中予以注明,同时销售方也可凭借这份报告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 最后,维修机构还需确保维修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至少三十天,而生产商则需要承诺在产品停产之后的五年之内,持续向市场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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