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免责事由具适用性。
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免责事由涵盖了诸如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素; 2)受害人存在恶意; 3)受第三方行为影响; 4)不可抗拒之力; 5)正当防卫行为; 6)紧急避险行为等等。 尽管法律未能就特殊侵权性质的免责事由作出明确排除,但仍应理解为,免责事由在特殊侵权责任领域内具备适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事实的产生或加剧负有明显过错者,则侵权责任人可据此情形依法减轻相应的司法责任。 具体到侵权纠纷中,倘若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人自身蓄意所致,则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凡若损害后果引发于第三方的行为之际,那么该等第三方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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